近年来,罗山县检察院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,为提升不捕率,解决捕后轻刑率偏高的问题,积极探索新举措,推行捕前量刑预评、上访风险评估、社会效果评判及捕前刑事和解为内容的“三评一和”工作措施,使审查逮捕工作更加精准精细,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、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一、实行捕前量刑预评,厘清逮捕实体条件
该院受理案件后,在认定涉嫌犯罪及犯罪性质的基础上,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,依据《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(试行)》等规定,确定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基准刑期,结合案件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,预判法院最终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罚,为能否做出逮捕决定提供精准的依据,对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、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刑案件做到能不捕的不捕。
二、开展信访风险评估,减少涉检信访隐患
在审查逮捕环节,大多案件距发案时间不长,案件当事人处于侵害阵痛期,情绪往往比较激动,若逮捕处置不当,极易引发信访隐患。对此,该院在办案时对可能出现的上访风险和矛盾进行认真排查、评估,对有较大信访隐患的案件,及时研判,评定上访风险等级,查明事实、分清是非,坚决摒弃“谁能闹谁有理”的做法,为当事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,有效减少轻微刑事案件的信访隐患,达到不捕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三、注重社会效果评判,积极服从服务大局
该院注重把审查逮捕工作融入社会大局,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和治安大局稳定。对于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多发性侵财案件、聚众性扰乱社会秩序、侵犯群众利益、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涉众型犯罪案件,坚持加大打击力度,该批捕的依旧批捕,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。通过不懈努力,该县社会治安持续好转,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。
四、推进捕前刑事和解,努力化解社会矛盾
该院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金钥匙,努力把制度用足用活,消除社会对抗,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。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,主动启动程序。在实践办案中摸索出“听、讲、换、谅、访”和解工作法,确保和解协议得到较好履行,推进了刑事和解工作扎实进行,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批捕,进一步提升了不捕率。(罗山县检察院:赵倩 志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