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感谢检察官为我伸张正义,替我讨回公道,这下我心里的石头终于可以放下了。”2022年12月30日早上,李某将一面写有“秉公执法,匡扶正义”的锦旗送到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中,表达其真挚的感谢之情。
原来,李某被牵扯进某银行与彭某、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,2020年7月份,某银行将李某等人起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彭某、黎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3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关利息、罚息,判令李某在内的其他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李某不服,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请求撤销原判决,改判其不承担责任。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份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。
2022年5月份,李某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。罗山县检察院受理后,经审查发现,彭某193万元贷款是由多笔冒名贷款形成的98万元和95万元转贷合据,某银行多次采用借新还旧、转贷合据等形式来掩盖其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。并且,李某与该案担保人刘某某已于2016年登记离婚,原审中关于李某的所有证件材料均不是李某本人提供给某银行,且原审判决中没有李某的银行贷款面谈照片。经鉴定,《担保人配偶承诺书》中的签名并非申请人李某所写,笔迹处指印也非李某本人所留。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。
2022年5月12日,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。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,指令罗山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。2022年12月09日,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,判决撤销原审判决,李某等三位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